中北大学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档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档案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与装饰)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包括电子文档)、图表、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属基本建设档案。
第三条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以校档案馆为永久保存基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基本建设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与基本建设项目进程同步进行;批准项目立项与提出建档要求同步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与竣工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建档案归档范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纸质、声像、电子文件等)。
第六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文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
第三章 基建档案归档要求
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收集、形成、归档工作。业务工作接受校档案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保证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完整、有序。
第九条 不同保管期限或不同密级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组卷。
第十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基建管理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与实物完全一致并有成套性。工程项目按单项工程形成档案资料的先后顺序分别组卷、图纸折叠规格及文字材料幅面规格均为297mm×210mm,装订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格式要统一,蓝图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底图格式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绘制,字迹工整,图像清晰。
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禁止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一般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复印件也可归档(附说明)。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由基建处将归档案卷集中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要对归档的文件、资料、案卷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准确无误、齐全完整。
第十六条 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交单位与档案馆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移交凭证,以备查考。
第四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馆设专人负责基建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编目、录入、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检索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温湿度、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对反复、多次借阅、利用、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扫描、刻录光盘。
第二十条 涉密档案资料按学校保密制度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借阅基建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属于永久保管的基建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校内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期归还。造成基建档案丢失、损坏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档案馆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