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馆关于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省直企事业单位或所在市未设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审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二)在职称等有关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的人员,从认定之日起未满3年。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申报馆员须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申报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任助理馆员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馆员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馆员满5年,即2015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2.申报助理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管理员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管理员;
(3)具备中专学历,任管理员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管理员。
3.申报管理员,须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馆员: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2.申报助理馆员: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3.申报管理员: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五)学术技术条件
1.申报馆员须在任助理馆员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代表著作1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2000字以上)。
所提交的论文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3)在由省级以上档案学会主办的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3000字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人)起草制定了行业标准规范,或市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档案类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
2.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对学术技术条件不做要求。
(六)考核条件
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根据资历条件要求相应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合格或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八)申请转评档案系列职称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起合并计算。
转评人员须依照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的同等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九)关于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
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执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相关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档案专业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职称。
1.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管理员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任馆员职务。
各类企业、非公有制领域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助理馆员、馆员。
四、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线,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评议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评议意见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中要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条件、公示情况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推荐,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职称评审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部门审核。非公有制领域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核报送。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及时报送材料。材料申报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开展。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8日,申报人员按照网上报送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申报人员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及其它通知等,请登录山西省档案馆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下载和查询(www.sxsdaj.gov.cn)。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在收到申报信息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申报信息为“退回修改”的,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申报人员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过期不予接收。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按通知时间到省档案馆交验相应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材料送审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地址:山西省档案馆(太原市朝阳街78号)
联 系 人:王曦莹 李 甲 张力维
联系电话:0351-2775221
山西省档案馆
2020年8月24日
附件: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及说明.rar